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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博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30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谌某某,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地四川省某某县,现已迁往香港,刑拘前住肇庆市某某区,经营某某美发厅。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博,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某某、辩护人李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谌某某在其经营的美发厅内四次容留他人卖淫,从中抽取好处费,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谌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谌某某容留张某凤卖淫四次,犯罪情节较轻;2、除被当场抓获的一次容留卖淫行为,认定被告人容留另外三次卖淫的证据不是确实充分;3、被告人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4、被告人是初犯、偶犯;5、被告人谌某某有小孩需要照顾,并患有需要定期复查和治疗的妇科疾病,其家属愿意代其缴纳罚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谌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并提交被告人病历本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谌某某从2013年10月开始在端州区经营“某某美发厅”,多次容留张某凤在美发厅二楼卖淫,每次收取30元报酬。其中在2014年12月12日和13日容留张某凤卖淫四次,2014年12月13日22时许,公安干警在该美发厅内抓获被告人谌某某及正在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的张某凤、俞某枝二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张某凤、俞某枝的证言,辨认笔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多次供述容留张某凤在其经营的美发厅内卖淫多次,供述稳定,并有证人张某凤的证言予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故辩护人第1、3、4、5点辩护意见及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确有理据,予以支持,但第2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谌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敏琼

审判员李粉粉

人民陪审员潘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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