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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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案:律师助力当事人撤销 “凶宅” 交易

发布者:马小龙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8日 186人看过 举报

2026-03-18

律师观点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案:律师助力当事人撤销 “凶宅” 交易


案件结果:法院认定案涉房屋非正常死亡事实构成重大误解,判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 376000 元及剩余电梯费 117 元,并协助办理产权恢复登记,当事人核心财产权益得到挽回。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为给母亲购房,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地产经纪居间服务合同》,以 376000 元价格购买一套房产,支付全部房款及中介费、代办费等相关费用后,房屋过户至当事人名下。后当事人母亲通过邻居得知,该房屋曾发生住户跳楼死亡事件,而卖方及中介均未如实告知。当事人认为对方构成欺诈,委托马小龙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返还房款及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

律师核心办案动作

1. 锁定核心争议,固定关键证据

接受委托后,马小龙律师明确案件核心争议:卖方及中介是否存在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案涉房屋情况是否构成合同撤销事由。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房款及各项费用支付凭证,证实交易事实及当事人实际损失;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调查材料,佐证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客观事实;邻居证言及当事人与各方的沟通记录,证明对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主张合同撤销奠定坚实基础。

2. 精准论证,明确撤销依据

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 “不构成凶宅”“无欺诈故意”“合同已履行完毕无需撤销” 等抗辩,马小龙律师逐一驳斥并展开核心论证:

  • 明确案涉房屋虽非 “屋内非正常死亡”,但住户从该房屋跳楼身亡的事实,对房屋交易价格及买受人心理接受度存在重大影响,属于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卖方及中介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 主张即便卖方无明确欺诈故意,该未告知行为已导致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缔约决定,符合 “重大误解” 的法定情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 强调当事人购房系为母亲居住使用,房屋过往非正常死亡事件会对居住者造成严重心理障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撤销的实质要件。

3. 据法主张,最大化挽回损失

马小龙律师依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相关规定,明确主张:合同撤销后,卖方应返还全部购房款,中介应返还中介费、代办费等相关费用;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当事人为购房支付的税费、房屋租赁费、搬家费等实际损失,以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总结

本案中,马小龙律师凭借扎实的合同法律功底、严谨的证据梳理能力和精准的庭审抗辩技巧,成功推动法院认定案涉交易构成重大误解,支持当事人的核心诉求。最终合同被依法撤销,当事人全额收回购房款,核心财产权益得到充分维护。案件既彰显了专业律师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为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锁定关键事实的关键作用,也明确了房屋交易中卖方及中介的如实告知义务,为同类 “凶宅” 相关纠纷的维权提供了实践参考。


马小龙律师(15304514831微信同步) ,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08年取得司法资格,现任黑龙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4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继承、离婚、公司法
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
1230120********43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继承、离婚、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