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松潮律师

  • 执业资质:1445120**********

  • 执业机构: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离婚死刑辩护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2014)揭东法刑初字第152号犯开设赌场罪

发布者:陈松潮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44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揭东法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19XX年8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蓬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5月7日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被告人欧阳某,男,19XX年3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因本案于2014年5月7日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迈生、陈松潮,系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4)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欧阳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育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欧阳某及其辩护人陈松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9日及5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桥头村1砖厂的空宿舍内利用”鱼虾蟹”摇骰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雇用被告人欧阳某帮忙收付赌资。2014年5月7日,被告人罗某某又在上述地点设赌,当天下午3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罗某某、欧阳某及5名参赌人员,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赌资人民币(下同)1960元,并查证该赌场每天设赌时间为下午2时至6时,每天参赌人员约10人,每次赌注为10元至50元不等,板面每盘为几十元至300元不等。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欧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袁某某、杨某甲、胡某某、阳某某、杨某乙、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材料,辨认笔录及相片,现场勘查材料,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案件综合材料,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欧阳某结伙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等组织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欧阳某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欧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某、欧阳某均能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欧阳某是从犯,且没有前科,请法庭对被告人欧阳某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均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罗某某、欧阳某均认为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偏重,被告人欧阳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欧阳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量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罗某某、欧阳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2名被告人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

二、被告人欧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克生

审 判 员  蔡耀平

人民陪审员  江建鑫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陈佳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