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丕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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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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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主要工作

作者:秦丕亮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70次举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公诉和审判。侦查是一种调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般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他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获犯罪人并收集各种证据,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的准备活动。

律师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担任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此时其家属提供的只是一个电话通知或者一份拘留通知书。因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尽快介入到刑事诉讼中开展工作。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律师工作一般不体现在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实质性辩护,而主要集中在帮助嫌疑人保障其合法权利。而此时嫌疑人最渴望的权利是什么呢?就一个被采取强制措施被羁押的人而言,此时最渴望的权利就是自由。因此,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对一个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奋斗目标的律师来说,为涉嫌犯罪人的当事人申请并争取取保候审是一个应该设定的重要目标。

首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首先是尽快与侦查机关联系:一是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书与律师事务所函,告知侦查机关受托律师已经正式介入到该案的刑事诉讼中;二是了解涉嫌的罪名。虽然通过家属的介绍,律师已经知道涉嫌的罪名,但是律师在与侦查机关案件承办人接洽后,仍然要对所涉嫌的罪名进行确认,同时还要确认是否还涉其他罪名;

其次,尽快向侦查机关提取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依据《刑事诉讼法》37条的规定,除了会见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外,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在会见时要做到:1向犯罪嫌疑人介绍自己。犯罪嫌疑人在抓捕后,与外界交流一切断绝处在一种惊恐慌乱和焦虑中,在羁押场所里度日如年。因此当他被带到律师面前,眼前这个人是否是律师是否值得信赖是否能帮着他,这都是本能的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在与犯罪嫌疑人见面时,律师要温和的和其打招呼,介绍自己是他亲属的委托,担任其律师,同时将能证明自己律师和受托人身份的资料交其验看。当犯罪嫌疑人看到自己的亲属亲笔签字签名后,一般对律师的身份就不会怀疑了。2向嫌疑人了解案情。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应是一个有律师主导的谈话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律师既要控制会见谈话的范围,也要控制谈论案情的深度。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情的如下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状况;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的案件;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在想犯罪嫌疑人了解爱情的过程中,律师的提问要短小精悍,简单明了,不要用专业术语。无论如何需要记住的是,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此时律师的提问是以了解案情为目的,为维护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追诉侦查这一过程的权利,而不是急于寻找证据或证据线索为辩护做准备。律师的提问不要介入到案件的细节,因为这样做,律师无法把握问到的结果对嫌疑人有利还是无利。详细了解案情,应该留到审查起诉或法院审理阶段。4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我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律师会见嫌疑人这一程序中最重要的事情,是律师介入到刑事诉讼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重要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是帮助嫌疑人了解与其案件和其自身合法权益有关的法律规定,并解释有关法律规定,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体现。律师会见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规定;有关侦查检查审判了与回避的规定;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又拒绝回答的权力;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供述的权力,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的权利以及确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的义务;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的权利,以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力;嫌疑人享有辩护权;嫌疑人享有申诉求控告权;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规定。

上述这些方面并非面面俱到的告诉嫌疑人,律师提供咨询应该针对嫌疑人最关心的问题,并非泛泛而谈的法律咨询对嫌疑人才有意义。那么嫌疑人最关心的问题又是什么呢?因为一个人失去了自由才知道自由的珍贵。所以一般讲身处看守所的嫌疑人最关心的问题无非就是自由问题,即‘我在看守所还要待多久?’对此律师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回答。

 在会见嫌疑人时应注意一个问题: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咨询并非要告诉嫌疑人对抗侦查的方式方法,而是保障并实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知情权等权利。因此,律师对于嫌疑人提出的如何回答侦查人员提问,如何处理证据等咨询,不要径直回答。

5其他工作。(1)确认授权委托书。嫌疑人虽然涉嫌犯罪,但他是律师的当事人。一个自信而谦逊的律师要尊重其当事人,要赋予当事人最终选择律师的最大自主性。因此,最好在经历了问候、了解案情、提供了法律咨询后,嫌疑人已对律师的能力有了初步了解,对律师产生了信任,再问其是否同意自己担任其律师。如果同意会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否则他就不签字。(2)制作会见笔录。由于律师会见嫌疑人不可能天天会见,这样为避免记忆模糊从而增加以后内容不确定性,以及给当事人留下律师马虎不敬业印象,律师应该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制作会见笔录,详细记载谈话内容,即作为以完成工作的记录凭证,也作为下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会见结束,会见笔录交嫌疑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请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要记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律师的会见笔录没有必要作为证据提交给侦查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如果律师认为嫌疑人的话对其自身有利,应该要求嫌疑人将这些话直接告诉侦查机关。

3)适当传递亲情。一般情况下,嫌疑人出来考入自己的案情外,最关心的就是亲人的冷暖,思亲之情无以言表,他们非常渴望知道家里的情况,他们也只有能通过律师了解家事了。除非家人和案情有关,律师可以主动将家里的情况告诉嫌疑人,给他看一些家人的照片,以聊解其思亲之苦。适当传递亲情,既能释放嫌疑人思亲的压抑,也能增强嫌疑人对律师的信任。

第三,取保候审

正如本文前面提到的,从一个自由、多姿多彩的世界突然被带入一个限制人身自由、无法与外界沟通的羁押场,此时此刻嫌疑人最渴望的权利就是自由。因此,律师作为嫌疑人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一项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所谓的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适应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一周岁)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从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嫌疑人无罪的可能性较大并非是取保候审的理由。因此,律师在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不要陈述实体上无罪辩护理由,只要探寻嫌疑人的案件是否符合以上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争取取保候审是嫌疑人的一项权利,但在现实中除了怀孕、哺乳一类的特殊情况外,一般案件的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成功的案例很少。往往是在经过侦查后,侦查机关判断嫌疑人可能无罪,或罪轻不宜追究刑事责任时,才对嫌疑人取保候审。尽管如此,律师应穷尽一切办法,探寻事实,阐述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期能成功说服侦查机关将嫌疑人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时应注意的事项:(1)申请取保候审是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行使的一项权利,但律师并不包含对嫌疑人的行为担保,因此,律师不应该为嫌疑人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2)律师提出取保候审后,侦查机关应在7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代理申诉和控告

犯罪嫌疑人虽然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追诉而不能行使某些权利,但其人生不受伤害的权利、人格尊严权、财产权等依然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犯罪嫌疑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其有权利对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


秦丕亮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取得全国律师职业资格A级证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120********7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