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丕亮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3日 9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袁安收。
委托代理人:秦丕亮,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超,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富强路3号。
代表人:钟博,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淑红,山东张淑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安收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安收于2014年8月27日以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