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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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医疗事故致残程度

作者:胡小栋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1次举报

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顶: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

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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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栋律师【联系方式:15105194034】,专业医疗事故律师团队,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人身损害、知识产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12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侵权、知识产权、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