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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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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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某房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赵小娟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82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7)青01民终8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公民身份号码 632*******016),男,1976年9月1曰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娟,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索某(公民身份号码 630******0849),女,1976年5月8曰出生,回族,
原审第三人:青海金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执行董事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簡称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域东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2民初519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娟,被上诉人 索某,原审第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正到庭参加 了诉讼.本案現已窜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 决如下:
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7)靑0102民初519 号民事判决印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曰内返还孙某押金扣400 元,并支付违约金5500元及损失费用907元,共计1077元■,
二、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曰内返还孙某押金4000元, 并支付违约金27500元及交通费907元、律师费2000元,共计 34.107 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共计945元,孙某负担20元。索某支付9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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