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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租赁合同

发布者:郭延强2015年11月03日3061人看过举报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同意将自己的产权门面出租给乙方,双方在法律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制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 门面地址

甲方出租的门面坐落于             ,建筑面积总计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门面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交纳方式

1、 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租金为人民币¥148000元,大写壹拾肆万捌仟元整;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租金为人民币¥155400元,大写壹拾伍万伍仟肆佰元整;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租金为人民币¥163170元,大写壹拾陆万叁仟壹佰柒元整;

2、承租方以现金形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金为每半年支付一次,第一笔租金74000元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以后每笔租金并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交至出租方。

3、如承租未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缴纳租金,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其实欠租金的 0.05%加收延迟履行金。

4、合同签订时,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押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合同到期后,双方无其他纠纷时,出租方将押金不计息退还给承租方。

第四条 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1、出租方应在承租方支付租金之日将上述门面钥匙交付承租方。

2、出租方必须保证对合同约定的门面拥有所有权,并保证该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合同依法解除的,出租方有权收回门面。承租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的设备设施归承租方所有,承租方在合同解除后的约定期限内搬离,否则视为自行抛弃,出租方不予任何补偿。无法移动的设备设施归出租方所有。

第五条 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租方在合同租赁门面期间进行重新改造或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必须确保水、电线路防火及运行经营的安全;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债务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租金;

4、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门面转租、转让或转借给任何第三方。

5、承租方负责租赁门面的门前三包。

6、门面所在建筑根据政府要求需要拆迁时,承租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搬迁并返还门面给出租方。

第六条 门面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租赁期间,出租门面、水、电线路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及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期内,承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 10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对门面进行装修或改造改变租赁门面的结构,从而影响门面安全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该门面的。

(4)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合同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门面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该门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门面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合同期内,除上述约定、法定情形及双方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或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守约方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承租方应在合同解除后的3天内搬离并返还门面给出租方。

第九条 免责条款

1、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门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2、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门面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手续解除合同。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租金由双方另行协商,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日 期:              年              月              日 至 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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