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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浙大副校长交通事故一案的分析

发布者:郭延强2015年10月20日1180人看过举报

吴平与汪国财谁是最终受害者

----对浙大副校长交通事故一案的分析

一、对当事人驾车行为的分析

根据搜狐网2014年9月4日07:29分《警方认定浙江大学副校长为车祸负主要责任》的报道,结合网络上的监控视频对此认定中的几个问题简单分析一下:

1.对吴平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一)的认定,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吴平由于自己的过失(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吴平已死亡,根据法律规定,不予起诉;但不意味着未犯罪;

2.对汪国财驾驶制动系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的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二)的认定;

没有见到鉴定结论和车辆,不作事实评论;但如果此认定是真实的,汪国财表面上看好像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实不然,即使该违法行为成立,因为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不是汪的车辆问题导致,而是吴的驾驶行为导致,汪的车辆问题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并不构成犯罪;

3.对汪国财驾驶核载27.7吨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2.34%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三)的认定;

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目测,汪的车辆是超载的,对此事实的认定应该没有异议;但此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二、关于交警责任认定的分析

报道中称“杭州绕城交警大队做出责任认定,确定吴平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是引发事故发生的原因,吴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汪国财驾车时的违法行为加重了事故后果,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1.此认定是基于上述三个违法行为成立的基础上做出的,表面上

看并无问题;

2.网民所争议的“汪国财驾车时的违法行为加重了事故后果,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主要是网民忽略了违法行为二的存在,而将重点放在了违法行为三上,所以才会有此争议;从交警的角度看,此处的“次要责任”应当是由违法行为二引起的;而本人认为,此次认定不够严谨,因为不能由汪的违法行为直接就推定出其加重了事故后果,通过视频可以看出,即使一辆符合所有标准的货车也可能造成同样的后果;所以究竟汪的违法行为有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应该加以证明,不能主观推断;

3.在不能对汪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后果的因果关系加以证明的情况下,此次认定是不正确的;应该是由吴承担全部责任。

三、综上,可得出以下结论

1.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是吴平的违法驾驶行为(违法行为一),吴平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2.汪国财的违法行为(二和三)均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3.汪国财的违法行为如果成立,首先要承担的是行政违法责任;

4.汪国财的违法行为是否加重了事故后果,现在没有看到任何证据可以证明;

5.因此交警的责任认定是不科学、不严谨的;

6.汪国财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依法向肇事方要求民事赔偿;

7.如果汪国财的违法行为成立并确实加重了事故后果,可以作为赔偿时的考虑情节。

  • 郭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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