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君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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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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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后几日内付款转出,转让股权后能否被追加为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

作者:徐君霞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次举报

【案 情】

申请人鞠某与被申请人A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21日出具胶劳人仲案字【2020】第132-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A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1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9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8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900元、护理费26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以上共计124715元。二、驳回申请人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A公司为依法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0)鲁0281执4116号
  另查明,被执行人A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0日,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陈某出资40万元,陈某出资后仅仅5天的时间就将注册资金转出),股东马某出资10万元,陈某任公司的法人,马某任公司的监事。2020年7月16日,该公司的股东发生变更,马某陈某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现在公司的法人刘某,该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刘某以货币认缴出资50万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某与被执行人A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杜某陈某刘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裁判结果】

       一、追加陈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4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驳回申请人对第三人杜某刘某的追加请求。

【评  析】

      一、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即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要求。同时,在此前提下,只要股东的行为符合该《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就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追加被执行人中的举证责任,应该是申请人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到被申请人处。

       在本案中,陈某出资40万元,王涛出资1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14年4月10日,但在2014年4月15日就以货款的名义将499315元转给黄某。就该款项的用途的举证责任问题,本院认为作为申请人向法庭提交其转出记录,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第三人有义务就其任职公司股东期间的对外转款承担举证责任,虽然从现在的登记情况看,陈某和王涛现在不是公司股东,但是并不能由此免除其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在其任职期间的具体转款用途,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陈某出资后仅仅5天的时间就将注册资金转出,并且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用途,因此其构成抽逃出资,从另一个角度讲属于未出资到位,应当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三人提交的现金缴款单、专用入资证明及税源监控表等证据并不能否认其实际上将款项转出的事实。

第三,股东的投入与股东出资并不等同。该案中第三人称股东后期的投入大于支出,也大于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本院认为《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注资有明确的程序要求,既要注资也要验资,第三人以公司经营中的出资来代替注册资本的出资,且不说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全部涵盖了被执行人经营期间的全部进出帐,即使属实也是属于概念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抽逃出资以及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等均指的是注册资本,因此对第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追加被执行认的执行异议案件中,法院侧重形式审查,会特别重视保障未到庭人员的诉讼权利。

      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杜某的问题,因杜某非公司登记股东,如果申请人认为其为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需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对于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刘某的问题,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均未完成投递送达,在当事人没有到庭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其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混同情形,申请人可在提供第三人详细地址、确保送达到位的情况下再行追加。

      第五,本案中受让股东是为80多岁的老年人,也是本案法院自由心证同意追加原股东的证据之一。

     2020年7月16日,该公司的股东发生变更,马某陈某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现在公司的法人刘某,该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从公司变更的日期看,是在申请人鞠某发生工伤后,认定工伤准备仲裁要求赔偿损失发生的变更,该变更是恶意的,从受让人刘某来看,刘某将近80岁,其根本没有任何履行债务的能力,并且刘某也没有资金来购买陈某马某的上述股权,综合来看,其转让行为是为了逃避本案的债务履行,恶意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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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君霞律师,咨询电话:18016320616。汉盛律所合伙人、法学硕士,担任全国检察系统民行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律协知产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0
  • 擅长领域:继承、离婚、拆迁安置、房产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