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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署后又反悔了,可以变更或撤销吗?

发布者:王箭平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277人看过


离婚协议签署后又反悔了,可以变更或撤销吗?

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为了尽快离婚或者基于其它原因,往往会在财产分割或者债务承担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如果签了离婚协议之后又反悔了,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吗?

离婚协议签署后又反悔了,可以变更或撤销吗?


案情简介

张三与妻子李思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个男孩张小四。两人一起共同努力打拼,终于在省城全款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两人名下。就在李思幻想着美好未来生活的时候,张三却出轨了,并要求与李思离婚。张三说自己遇到第三者以后,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爱情。李思知道自己已经无法挽回这个男人,于是两人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张小四归李思抚养,并将房屋留给张小四,等他年满18周岁后再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这之前房子留给李思和张小四居住使用。领了离婚证后,两人还就这份离婚协议无异议办理了公证。现在张小四已经年满18周岁了,李思和张小四找到张三,要求将房产过户给张小四,但张三却反悔了,以自己名下没有其它住房以及经济困难为理由拒绝办理。那么李思和张小四应该怎么办呢,如果张小四将张三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支持张小四的诉求吗?


律箭说法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经双方签署后只要协议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离婚协议存在欺诈或者胁迫情形的,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进行变更或者撤销。而张三与李思的离婚协议是两人自愿达成的,两人还办理了公证,不存在欺诈、胁迫的可能,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因此,法院会支持张小四的要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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