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丈夫离家三年音讯全无,妻子无奈只能决定解除婚姻关系。那么面对“消失的爱人”时,该怎么离婚呢?
案情回顾
2008年,李女士与向先生通过网络相识,两人于2011年确立恋爱关系,并在2014年10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相识八余载,且已有了爱情的结晶,本应该是幸福美满的一家,但双方却经常因为鸡毛蒜皮的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6月,向先生突然离家出走,自此杳无音讯。
以案释法
在丈夫“消失”杳无音信的情况下,李女士欲提出离婚,可以采取以下两个途径解决离婚事宜。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女士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规定的程序审理并判决。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被告张先生有可能看到,也有可能看不到,无论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张先生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法院诉讼审理程序的正常进行,保证公民合法诉权的行使。
2、可以对下落不明人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不明生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按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所以,对被宣告失踪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一般都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上述两种途径李女士都能达到离婚的目的,但在财产分配方面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缺席判决离婚的,法院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