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小李
小周,我们离婚吧,我们性格实在合不来。
小周
可以,我也不想再继续下去这种生活了。
小李
好的,女儿我来抚养,你每个月给2000元抚养费。另外我们婚后买的房子也要留给女儿,等女儿成年后写女儿的名字。
小周
我同意女儿由你抚养,但是我现在没钱,经济很困难,仅能支付抚养费每月不超过300元。另外我每周要求探望女儿两次。至于那套房子是我在结婚前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于当日支付全额购房款,是我的婚前财产,是我个人所有。
小李
那你要这样说的话就没意思了,这套房子明明是我出钱买的,我现在只是要求归女儿所有,你等着收法院传票吧!
小周
收就收!法院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匆忙结婚,婚后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且因感情不和多次产生纠纷,目前双方已分居。在诉讼中,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规定,故对原告提诉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法院予以认定,准许双方离婚。并判决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
关于该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周辩称该房是其婚前一次性全款购买,属于婚前财产,应属其个人所有。
但在庭审陈述中被告已承认该商品房实际上是由原告以其婚前财产出资购买,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明确表示该商品房归被告个人所有。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第65条规定的处理精神,即:“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据此,该房应作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处理。而原告主张将该商品房归女儿所有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已确认该商品房的价值为38万元,则以38万的价值进行依法分割,双方各占一半(即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