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箭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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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继子女抚养成人,但是和她的母亲离婚了,继子女还有义务赡养“我”吗?

发布者:王箭平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357人看过

案情回放

张三和李四于2001年登记结婚。李四系再婚,并且有一个四岁的女儿李小四。结婚后,张三和李四没有再生孩子,张三像照顾自己的亲生女儿一样照顾着李四的女儿,直到她大学毕业。2018年,张三和李四因为多年以来积累的矛盾感情不和,选择了离婚。离婚后一年,张三被检查出得了恶性肿瘤,身体状况越来越差。膝下无子的张三想让李小四照顾自己,那么张三有权要求继女李小四赡养自己吗?

律箭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张三对继女李小四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李小四也对张三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母离婚而自然解除。因此,虽然张三和前妻李四离婚了,但张三对继女李小四尽了抚养和教育义务,依法有权要求继女李小四对自己进行赡养。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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