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江某与黄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生下了女儿江小某,后又于2008年生下儿子江小男。他们本该是幸福的四口之家,近年来,江某与黄某却经常因为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最后两人实在忍受不了对方,选择分居生活。两个孩子跟随母亲黄某一起生活。分居一两年后,江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但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许离婚。江某与黄某继续分居,不但没有给黄某和两个孩子寄生活费,甚至连一通电话也没有。眼看着孩子越来越大,经济负担越来越重,黄某要两个孩子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父母抚养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法定义务。因此,原告起诉被告江某要求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故,本院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箭说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都由于各种原因处于分居的状态,一方长期不顾家,也不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另一方则以为只有离婚后才能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所有的抚养义务全部由一方来承担就显得不公平。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管父母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必要的时候,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