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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一纸诉状,王老汉的遗嘱怎么会无效?

发布者:王箭平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407人看过

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种安慰,但也可能成为亲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现实生活中,因遗产继承闹得形同陌路的情况时有发生,亲人之间为争遗产对簿公堂的案例更不在少数。下面我们来看一则原因遗产纠纷的案例:


王老汉、王老太于1940年结婚,王甲是他们的养子,王小明是他们的生子,王丁是王老汉的侄女。王老汉、王老太生前因独居孤单,自2007年起,侄女王丁夫妻便与其共同生活,照顾王老汉、王老太的生活起居、疾病就诊陪护等等。

因长期照料,王老汉、王老太为感谢晚年陪护,亦为晚年生活保障,2010年王老汉、王老太与儿子王小明、侄女王丁夫妻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侄女夫妻照料王老汉、王老太终身,涉案房屋一楼归侄女王丁夫妻长期居住,二楼房屋归王老太所有。


2014年,王老汉又与侄女王丁夫妻、儿子王小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确认涉案房屋的二楼由王小明继承,王丁夫妇负责王老汉与王老太的生养死葬事宜。该《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经律师代书和见证,王小明亦签字认可。

 

王老太、王老汉分别于2015年、2017年去世,养子王甲向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遗嘱无效,继承人依法继承该涉案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诉争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王老汉,所有权占有比例100%,且双方不持异议,应为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2010年,王老汉、王老太与王小明、侄女王丁夫妻签订《协议书》,确认由王丁夫妻照料王老汉、王老太终身,涉案房屋一楼归侄女王丁夫妻长期居住,二楼房屋归王老太所有,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于王老汉、王老太将涉案房屋一楼赠与王丁夫妻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于涉案房屋二楼的归属及分配比例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2014年,被继承人王老汉在与侄女王丁夫妻、儿子王小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时,被继承人王老太尚在世,根据相关法律规走,王老汉对于属于王老太的财产部分无权处分,因此,在王老太去世时,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但王老汉作为被继承人王老太的配偶,共同生活几十年,互相照顾陪伴,履行夫妻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对王老太的遗产适当多分,法院结合上述事实确认王老汉继承王老太(涉案房屋二楼)遗产的40%份额;王老太遗产(涉案房屋二楼)的60%由王小明、王甲各继承30%份额,因王老汉对于二楼的财产份额赠与儿子王小明,王小明又因侄女王丁夫妻对于王老汉、王老太生前悉心照顾和死葬事宜,声明将属于自己继承房屋部分转让给王丁夫妻所有,故王丁夫妻对涉案二楼房屋享有70%份额。


因此,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王老汉名下房屋二楼由养子王甲继承30%份额,侄女王丁夫妻继承二楼房屋70%份额及一楼全部份额。


综上自然人在处分自己的遗产时,对不属于自己权属的部分进行处分的,该遗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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