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箭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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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母娘要求继承女婿父亲遗产,法院支持?

发布者:王箭平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6591人看过


一位男子的妻子患病去世,他刚安葬完亡妻,丈母娘就将他告上了法庭,不仅要求继承女儿动迁房的一部分产权份额,还要求得到他从自己父亲那里继承到的一部分遗产。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件的主人公叫李鸣(化名)和他的丈母娘王阿婆。李鸣和王阿婆的女儿沈华(化名)结婚后一直没有生孩子。20169月,他丈母娘王阿婆承租的公房动迁了,动迁分到彩虹湾房屋一套,动迁房登记为王阿婆占45%、沈华(化名)占55%产权份额。201810月,李鸣的老婆不幸患病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李鸣给老婆办理了丧事,但万万没想到丧事刚刚办理完毕,就被丈母娘王阿婆告上了法庭,为的是继承沈华的遗产。

 

老婆刚刚安葬,丈母娘不是忙着悲伤难过而是忙着要分财产!这让李鸣气愤不已,但更令李鸣想不到的是丈母娘除了要继承动迁房,还要继承李鸣自己名下的一笔80万存款。李鸣自然是说什么也不答应,因为这笔存款是李鸣父亲两年前去世后,家中兄弟姐妹协商一致,出售父亲房屋后李鸣分得的房款,可以说是李鸣父亲留给他的遗产。

 

所以在法庭上,李鸣表示这笔钱跟病逝的妻子一点关系也没有,丈母娘提出的这种要求简直就是在无理取闹。但他丈母娘的代理律师却辩称,李鸣在与沈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钱款,应当属于其与沈华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当属于沈华的遗产,所以王阿婆有权获得动迁房中和存款中沈华份额的一半。

 

 

话是这么说,但毕竟是人家自己父亲留下的遗产,王阿婆这样做合适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动迁房中没有李鸣的名字,但是该房屋是沈华与李鸣婚后动迁所得,应当属于沈华与李鸣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中一半为沈华遗产,由原告王阿婆与被告李鸣继承。

 

对于李鸣继承自己父亲的80万元,因李鸣的父亲未留有遗嘱,因而李鸣继承到的遗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40万元为沈华的遗产。

 

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王阿婆的请求,由王阿婆继承动迁房屋中沈华份额的四分之一,同时王阿婆可继承李鸣名下存款的四分之一。

 

看到这里有人就不答应了,觉得我自己从父母那里继承到的遗产就是我自己的,跟配偶一方没有关系。为何要被算在夫妻共同财产里呢?

 

原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后继承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除非在遗嘱中载明,该遗产由夫妻一方继承,不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本案中,因李鸣的父亲未留有遗嘱,故李鸣继承到的遗产应当属于其与沈华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40万元自然成为了沈华的遗产。相信大家现在应该都明白是怎么回事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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