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作为有先履行交货义务的卖方,能因为对方曾经迟延付款的经历,担心收不回本次合同的货款,转而要求对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吗?
滑律师: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仅因为对方曾经迟延付款而擅自中止本次合同的履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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