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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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裁判规则8条(非原创)

发布者:郭俊晓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369人看过


1.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基于相邻关系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能成为转让的标的——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1)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的只能是出卖人有处分权的标的物或权利。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即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买受人也无法通过该买卖合同而取得相应的权属。(2)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得拒绝买受人的通行要求,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197期)


2.加建电梯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潘沪泉等人诉何伟、黎润妹相邻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住宅楼加建电梯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已经过行政机关审查许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业主享有加建电梯的合法权利,加建电梯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案号:(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将回收的废品露天堆放在别人住宅前不符合人们对于舒适人居环境的合理要求,应予以清理——刘某诉步某、吴老汉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

本案要旨:邻里之间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行为人将回收的废品露天堆放在村镇人居、农业生产区域,虽然堆放废旧物品本身不直接污染环境,但滋生细菌及吸引蝇虫等影响具备污染侵害的间接性、过程的缓慢性以及影响的公害性,同时,在别人住宅前堆放大量垃圾,亦不符合人们对于舒适人居环境的合理要求,行为人应予以清理。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4年4月16日(第3版)


4.地铁发包方及施工方对周边商户因地铁施工所遭受的经营性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崔建忠诉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地铁修建行为是为公共利益,因此地铁施工行为是合法的并无过错;而临街商铺对其经营上的损失亦无过错;因地铁施工建设对周边商户的经营、使用造成影响的,地铁发包方及施工方承担补偿责任,且补偿责任不适用损益相抵规则。

案号:(2012)二中民终字第0369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5.相邻一方在行使相邻权时应有合理限度的忍耐义务——李斌诉李亚军相邻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因居住的必要而开设窗户、安装防盗门并无不当之处,其安装雨搭、修建道路亦为流水、通行之必要,在雨搭安装沟槽的方向表明,一方已在现有居住条件下尽量减小对相邻一方造成的影响。不动产相邻一方在现有条件下,对相邻另一方行使物的使用权时应有合理限度的忍耐义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相互宽容和体谅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0247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6.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加高的建筑物实际妨碍了相邻住宅采光的,应当拆除——曾文诉黄勇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

本案要旨:建造建筑物不应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在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行为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加高建筑物,经实地勘察后,其加高的建筑物实际妨碍了相邻住宅的采光、日照,相邻一方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人民法院应维护相邻一方的合法权益。

案号:(2012)柳市民一终字第377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物权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69~172页


7.庭院内野生的树木对邻居造成的妨碍应予排除——肖玉宝因萧玉田、彭国珍宅地所生树木妨碍其房屋安全要求排除妨碍纠纷案

本案要旨:构成妨碍的野生树木,尽管不是相邻人栽种,但由于处于相邻人居住的房屋院内和管理范围内,相邻人具有控制或随时处置该树的条件。因此相邻人因其相邻法律关系的存在而负有义务,应当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有义务排除妨碍。

案号:(2011)淮中民终字第29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辑(总第14辑)


8.在楼房屋顶养鸽子影响邻居休息、通风和楼顶环境卫生的,侵犯了邻居的相邻权——陈林雄诉林锦青相邻关系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共用楼顶搭盖鸽棚并饲养一定数量鸽子,其饲养的鸽群在楼顶会发出一定程度的噪音,鸽粪及鸽毛散落在楼顶及其边缘的下水沟里,并且波及邻居的共用楼顶通风口,对邻居产生噪音、通风的污染损害,妨碍了邻居的相邻权利,行为人对违章搭建的鸽棚及饲养的鸽子,有法定义务拆除鸽棚并迁移鸽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恢复楼顶原状。

案号:(2011)蕉民初字第94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物权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92~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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