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陕西安康。汉阴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并当庭判决宣告赵某与吴某于2009年2月12日缔结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之父与吴某之母系同胞亲兄妹关系。赵某与吴某在双方父母撮合下同居生活,并于2009年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感情不和,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中赵某与吴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故赵某主张其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应予支持。(汉阴法院)
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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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陕西安康。汉阴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并当庭判决宣告赵某与吴某于2009年2月12日缔结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之父与吴某之母系同胞亲兄妹关系。赵某与吴某在双方父母撮合下同居生活,并于2009年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感情不和,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中赵某与吴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故赵某主张其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应予支持。(汉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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