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婚姻法等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五)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六)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七)一方或双方购置的财产
(八)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九)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十)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十一)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十二)其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