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有时会发生职工在工作期间上厕所摔伤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形,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呢?职工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用人单位认为,职工上厕所的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而且厕所也非工作场所,职工因为上厕所而受伤的就不能认为是因“工作原因受伤”,自然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解释看似合理,但是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相悖,而且也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
“工作场所”并非仅指操作车间、办公区域等职工直接从事工作、生产的场所,除此以外还应包括单位的公用通道、厕所等公共场所。“上厕所”属于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内容,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职工上厕所是在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是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职工在工作期间上厕所,是为维持持续、有效的工作所必须,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
因此,只要有证据证实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上厕所时受的伤,就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