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两原告陈某、冯某共同合伙经营汽车货物运输生意,被告李某为建筑工地的“包工头”。自2016年7月许,两原告开始为被告李某运输土石方(黄泥、花泥等)。自2017年1月份后,李某拖欠运费未付。被告李某于2017年3月31日立下“欠条”明确:欠原告冯某运费138780元、欠陈某运费16600元,共计运费人民币155380元,并定于2017年5月5日偿还。上述期限届满,被告李某仍未偿还债务。被告李某林为被告李某的妻子,两原告认为上述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连带向两原告清偿上述债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本律师接受李某林委托后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律师认为本案债务不属于李某林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林不承担清偿责任,主要理由为:李某林与李某婚后没有生育小孩,没有购置车辆、房产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经营任何业务;2015年至2016年间李某因刑事犯罪曾被判决入狱一年一个月,李某刑满释放后也未与李某林共同生活,夫妻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正在离婚诉讼当中;而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经济各自独立,李某林有固定工作,靠自己经济收入维持生活,李某未向李某林提供生活费,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分居期间,李某林也未从李某在分居期间的经营行为获益,本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林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主张。
判决结果:
法院采信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本案债务不属于李某与李某林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林无须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