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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任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09人看过

黄女士所购木质板材出现翘皮现象,但当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是销货单帮她赢了官司

文章发表于 2013年3月24日 《今晚报》第03版

黄女士到张先生经营的门市部购买了木质板材,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只是在销货清单中注明所购板材的数量、价格和品名。在装饰过程中,黄女士发现部分制作完成的壁柜板材有不同程度的翘皮现象。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043元。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原告黄女士新居装饰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存在翘皮现象的家具只有主卧室壁柜,该部分用的板材费和人工费等经评估价值为3215元。法院判决: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黄女士经济损失3215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黄女士能否胜诉呢?笔者认为,被告张先生应当依法赔偿原告黄女士因板材质量问题遭受的实际损失。

首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形式除法律规定的以外,既可是书面的,也可是口头的,既可以是即时清结,也可分期履行。本案从销货清单注明的所购板材数量、价格和品名看,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黄女士当场支付了价款,被告张先生送货上门,具备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应属即时清结的合同,同时,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其次,被告张先生提供的产品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未就产品质量要求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确定产品的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壁柜出现的翘皮现象表明了板材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双方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因此,被告张先生构成违约。(任波律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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