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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交强险车主需连带赔偿

发布者:任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635人看过

未投交强险车主需连带赔偿

文章发表于2013年9月10日《天津日报》第12版

读者来电咨询:今年3月份,我的朋友赵某通过某路口时,被李某驾驶的一辆夏利小轿车撞伤,造成多处骨折。经认定,司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的朋友赵某不负事故责任。交警还查明,肇事车辆系张某所有,没投保交强险。赵某治疗出院后,将车主张某和司机李某一同告到法院,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并要求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被告张某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任波律师认为:我国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见,交强险的投保人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张某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也是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自己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缴纳交强险,而被告李某系肇事司机,是侵权人,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形成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事实,符合最高法院有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被告张某与李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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