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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三万元钱,买了两份假证书,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发布者:任波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09人看过

【案情回顾】

为了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并开展相关业务,张先生与刘女士达成一份口头协议。双方约定,张先生向刘女士支付30000元人民币受让刘女士的两个《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及相关业务。当日,刘女士收到张先生支付的30000元人民币,同时将两个证书转交张先生并视同转让相关业务。

后来,张先生得知这两个《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均已失效,张先生根本没有资格经营相关业务更无从享受到刘女士此前所称的相关优惠政策。为了讨回已经支付的30000元转让费,张先生多次与刘女士交涉,但是刘女士却一直否认本案两个《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均已失效的事实,并据此拒绝返还张先生的30000元转让费。

无奈之下,张先生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0000元转让费。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先生与刘女士虽然并无书面协议,但是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也符合律规定,但是合同内容涉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转让,故双方之间的约定无效,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刘女士应当返还张先生的30000元钱。

【律师评析】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可以是口头合同。因此,本案中张先生与刘女士可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是政府为了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等特定群体自主创业或者从事经营而给予政策扶持的资质证书,具有人身专属性,擅自转让该等证书,不仅违背了政府扶持困难群体的本意,妨害了惠民政策的实施,而且会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混水摸鱼,占用有限的政策资源,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法院确认本案合同无效。

最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刘女士应当在本案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返还张先生的30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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