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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及司法解释有关本息的法律适用

发布者:朱权平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1602人看过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及司法解释有关本息的法律适用

1、本金:以借款凭证确定的数额认定。贷款人提供的数额与借款合同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贷款人提供的数额认定;预先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借款数额确定。

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本金,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但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利息:区分自然人之间借款和非自然人之间借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或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同自然人之间借款一样,视为没有利息。利息约定不明确的,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视为没有利息不一样,是有利息的。对于利息可以协商补充,不能补充的,按照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

3、借款人提前还款:区分借款人提起还款还是贷款人要求提前收回借款

对于借款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人预期违约或不按照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提前收回借款。

4、借期内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实行后,合法利率是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民法典实行前,自愿给付的,按照月息3分计息,起诉后法律支持不超过月息2分。

5、借款用途: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6、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还款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还款;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补充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在合理期间内返还。

8、支付利息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补充协议支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9、借款合同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不是书写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时成立。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按照约定确定。

10、受理法院: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贷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原告所在地。

11、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他费用: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没有借条,仅有转账凭证的:可以起诉,但原告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13、仅有借条、收条、收据凭证,可以起诉,但原告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14、网络贷款平台借款: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6、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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