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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成功取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320人看过


员工成功取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被告马某于201272日入职原告某某眼科产品有限公司。双方签有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的期限为3年。被告工作至2016613日,工资结清,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该武汉劳动案中关于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告主张被告自201648日起未根据公司要求拜访客户,未履行其作为高级医药代表的核心工作职责,并且对其工作区域进行了调整,但被告拒绝相关的工作安排,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书面警告;并称被告以虚假身份向财务人员索要公司员工白X的报账等敏感保密信息,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故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该武汉劳动案中被告之前就本武汉劳动案的相关诉争事项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为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9872元,原告对此不服,故诉至法院。该武汉劳动案中被告表示不同意该武汉劳动案中原告的诉求。当时虽然收到了原告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并不认可其解除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该武汉劳动案中原告某某眼科产品有限公司支付139872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判决驳回原告某某眼科产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武汉劳动案争议焦点系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有依据。武汉劳动律师:该武汉劳动案中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1、被告工作期间实施的行为均符合原告要求,且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四年, 均是公司的优秀员工,2016年被评为“2015年度销售冠军”。20165月因病处于休假期。以上行为均未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

2、被告向财务了解情况不属于了解财务数据,仅属于了解事实情况,了解的不属于保密的内容,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3、因公司某员工制造虚假的财务报账,非法套取公司的财务,所以被告向财务进行核实,仅是询问账单是否提交,不足以构成员工手册所规定的“向公司提供虚假的文件及信息”,也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4、原告虽向被告发送两次警告信,但该警告信并无被告签名确认,亦系原告单方作出,不足以作为认定违反员工手册规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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