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继续用工将会支付赔偿金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的事实部分:2012年8月20日,邹某进入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武汉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2013年8月19日到期,并约定“该武汉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需要提前1个月向人事部提出续签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员工工作表现进行评估,报人事部审核后转交总经办审批,达到录用条件的人员才有资格进行续签”。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武汉劳动合同,邹某仍在甲公司工作。
该武汉劳动案中员工诉求:2014年5月14日,双方发生工作上的纠纷,邹某未再到甲公司上班,并要求甲公司支付其自2013年9月19日至2014年5月14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该武汉劳动案中公司辩解:劳动合同到期后,甲公司已拟好新合同要求邹某续签,但邹某提出待试岗期结束合格后再签,因此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邹某。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上述员工诉求。
该武汉劳动案中,公司主张未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员工,但是还是被判赔了二倍工资差额,公司还是挺冤的,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所以即使是因为员工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不管是新订还是续订,用人单位都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书面要求员工签订,并且注意留下证据。劳动者仍然不签的,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如果超过一个月了,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就算是员工拒不签订,公司继续用工就要按相关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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