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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系由用人单位提出该补偿吗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351人看过

劳动合同的解除系由用人单位提出该补偿吗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李某1998425日进入甲公司工作,后受公司安排,李某20067月进入公司,并先后与公司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201171日签订最后一份,至2014630日止。李某201211月至201310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为2681.7元(不含加班工资)。2013114日,该武汉劳动中李某公司递交《辞职离厂员工审批表》,后因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6811.32元。201526日,仲裁委作出驳回李某所有请求的裁决。李某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20112.75元。该武汉劳动中李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武汉劳动案中李某公司提交的《辞职离厂员工审批表》辞职原因一栏明确载明总经理让辞职公司主张李某的辞职原因中总经理让四个字系李某在公司人员签完字后自行添加,李某对此予以否认,且公司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词均不足以证明李某系单方辞职,故根据《辞职离厂员工审批表》可认定双方协商一致、且由公司一方提出而解除,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武汉劳动原审判决李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武汉劳动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条款有两项要素:一是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二是劳动合同的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用人单位为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采取其他手段令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时有发生,劳动者在证明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方面往往处于举证的被动地位,从而影响其享有经济补偿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该武汉劳动,法院根据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劳动合同的解除系由用人单位提出,保障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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