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未明确约定利息
近日,武汉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武汉债务合伙纠纷案件,该武汉债务案被告周某给原告毛某甲出具的欠条中并未对欠款利息做出约定,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5%,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对欠款利息有明确约定,故法院仅支持了该武汉债务案中原告催要起诉后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对原告利息请求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该武汉债务案原告毛某甲、被告周某及案外人毛某乙三人曾经合伙做纸箱垫片生意,合伙终止时,经过三人清算,周某为毛某甲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毛某甲现金13000元正,壹万叁仟元正。欠毛某甲现金19000元,壹万玖仟元正。总计叁万贰仟元正。周某”。该武汉债务案中欠条出具后,自2010年至2018年期间,周某陆续偿还原告共计23000元,下余9000元(32000元-2300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诉讼来院。
该武汉债务案中原、被告等三人曾经合伙做生意,三人合伙终止时经清算,周某为毛某甲出具了本该武汉债务案欠条,该欠条实质上系合伙清算后达成的内部债权债务协议。该武汉债务案中依据该欠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对下欠债务数额9000元均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周某偿还欠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欠款利息,因欠条中并未对欠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做出约定,毛某甲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5%,周某对此予以否认,毛某甲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对欠款利息有明确约定,故本案欠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对于毛某甲催要起诉后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依法予以支持。对毛某甲的利息请求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目前该武汉债务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武汉债务案中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约定对方支付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武汉债务案中的定期无息借款的逾期利息,或者催告不还不定期无息借贷经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要求偿付。
我是武汉债务律师-张律师,你的武汉债务困扰可以来和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