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中的还款期限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2014年,程某向王某出具6万元借条,约定“母亲房屋拆迁或有还款能力时全额付清”。2016年,王某起诉,程某以房屋未拆迁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该武汉债务案中:①借款人应当需要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于该武汉债务案中借款期限的不明确问题,借款人是随时能够对债务进行返还的;武汉债务案中的贷款人可对借款人进行催告。”债务偿还的本质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是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②本武汉债务案中,程某母亲所有的房屋是否拆迁受政府行为影响,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本武汉债务案中的房屋还不知道是否拆迁,而且本武汉债务案中的房屋不管是否拆迁与本案借款纠纷并无必然联系,故该房屋拆迁就目前而言属无法实现的条件,不应作为本案中还款行为附加条件。程某辩称该武汉债务案中房屋未拆迁,导致不具备付款条件,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同时,程某向王某借款已逾4年,而程某至今未还款,故判决程某偿还王某借款本息。
该武汉债务案的实务要点:债务偿还所附条件并非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约定条件,而是宽限期。如果该武汉债务案中的还款期限约定并不明确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