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
在武汉债务案中,虚假诉讼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所损害,还会对司法权威有很大的影响,近日,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武汉债务案中查明,原告刘某提供借条上的部分内容系其伪造,于是驳回了诉求,罚款鉴定费1000元,由刘某承担。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刘某以赵某未付轮胎款为由向法院提起武汉债务诉讼。在庭审中,刘某出具借条一份及电话录音一份,以证明赵某因购买轮胎未向其支付轮胎款而出具借条的事实,借条中“赵某”的名字系赵某所签。该武汉债务案在庭审中,赵某对该份借条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份借条系虚假证据。后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为此花费鉴定费1000元。在得知赵某申请鉴定时,刘某多次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撤诉,赵某表明立场,无论刘某撤诉与否,他都要等鉴定结果出来,还原事情真相。最终,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给出鉴定意见为借条中的签名笔迹“赵某”不是赵某所写的,双方均无异议。
该武汉债务案中刘某提供的借条中“赵某”签名经鉴定并非其本人书写,该份证据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武汉债务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刘某的证明目的,刘某提供的电话录音亦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刘某要求被告偿还轮胎款46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