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民间借贷
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的法律责任差异如下:
1、无息和未约定利息的差异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和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无息借款。但金融借贷业务在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不认定为无息。当债务人逾期但是归还了贷款的情况,原合同约定的利息合法的,则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按照银行规定计算利息。根据该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未约定利息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因此,应当推定金融借款业务未约定利息也应当认定为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2、资金未交付或收取利息外的费用的差异
资金未交付的情形,通常是出借人以服务费、财务顾问费、预先支付利息等方式收取了利息或费用,收取此类利息、费用的可能造成资金未完全交付,产生通常所称的“砍头息”。此种情况下,民间借贷根据是否突破利率上限判断是否应予支持,而金融借款业务根据是否合理或实际提供服务判断是否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案中的各种“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法定利率限制的,法院在审理中当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资金未交付或收取费用的,根据是否突破利率红线来判断,若没有突破利率红线则应当予以支持。
在金融借贷案中,机构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不合理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费用。根据该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费用只要不合理或实际未提供服务,就可以不予支付或减免,而不参照利率标准。
3、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的差异
对于民间借款,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以不超过在合同成立的时候的一年期限中的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四倍。对于金融借款,逾期利率原则上均支持,即原则上金融借贷没有利率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