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淑声称因身材略有微胖,担心身体健康,遂到某健身中心办了张健身卡,并聘请了私教。健身后,小淑对肉眼可见的减肥效果十分满意,对健身教练更是满心信任。一时冲动下,小淑与健身中心签订了十余份私教合同,包含700多节健身私教课,课程一度排到了2034年,总价高达60万元。
合同签订地爽快,真要从口袋里掏钱时,小淑就犹豫了……原来她并不特别富裕,用信用卡支付一部分钱之后,她已经囊中空空。此时健身教练就向她推荐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手把手指导她在手机上办理贷款,这才把天价健身私教费用给补了上去。
贷款仅是眼下救急,因此冲动消费后,小淑就迎来了明日之愁。小淑月收入不算低,但和每月还贷的3、4万元比,就是杯水车薪了。迫于还款压力,小淑向健身中心提出解除未履行课程合同的要求。常言道,办卡容易退卡难。健身中心并没有同意,小淑便咬牙继续上课。
可屋漏偏逢连夜雨,小淑被查出患有肝血管瘤,医嘱禁止剧烈运动。这可真是“时不利兮骓不逝,骓不逝兮可奈何,虞兮虞兮奈若何”了。于是小淑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称:
身体和经济状况都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原私教协议,故根据“情势变更”的法律原则,要求解除剩余的13份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被告称: 原告尚有部分私教课程未使用,现在考虑到原告的病情,被告同意解除协议并退款,但由于被告已经承担了营销成本以及运营成本,故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需承担20%的手续费。
不属于! 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确实可以主张“情势变更”,但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等,而本案情况显然不符合。 理由一 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已经丧失 一般而言,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但本案的情况有所不同,健身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强制他人去健身房健身显然并不合理;况且小淑现已经身患肝血管瘤,继续履行健身合同可能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这显然与当初小淑签订健身合同的目的相悖,因此双方继续履行健身合同的基础已经丧失。 理由二 当合同履行陷入僵局,违约方提起解除合同应被准许 当合同陷入僵局,法律也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小淑因其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要求解除合同,并非恶意违约,而继续履行合同对其而言显失公平。因此在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形下,法律上允许违约方提起诉讼解除合同,目的是在于纠正利益失衡现象,从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终实现实质正义。 酌情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上述情况下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方相关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中,因双方协议中关于有关退卡的约定属于健身中心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条款约定的也不明确,所以法院并没有支持健身中心以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小王支付20%的手续费的主张。 但考虑到健身中心确实存在营销成本,向销售人员支付佣金也属于行业惯例,故解除合同导致的相应损失,小淑应予以承担。在健身中心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法院酌情按未履行课程金额的5%作为小淑需赔偿健身中心的损失。 健身合同领域消费者解除权的新变化 随着《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的发布,在健身合同中,以双方协商共同约定的形式,赋予了消费者两种情况下的解除权: ● 冷静期内无理由解除权 合同约定,“乙方自签署本合同的次日起,有7天冷静期。冷静期期间,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要求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在与乙方确认完毕退费申请后,……无息全额退款”。 ● 冷静期外协商解除权 合同约定,“乙方开卡使用后,在会员卡会籍时长内,由于乙方个人原因申请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当同意乙方的退卡申请,并根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的退费方案,退还乙方所对应的预付费余额。”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