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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制度的完善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4日|分类:抵押担保 |414人看过


九民会议纪要首次明确了让与担保的概念和效力,新担保解释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将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善。


九民会议纪要通过“形式上转让”五个字明确了让与担保是以所有权之名享有担保之实,并指出,流质流押条款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对于已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的,债权人以此享有优先受偿权。新担保解释采纳了这一观点,规定法院肯定这种担保方式的效力,法院仅对“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种担保权利实现的方式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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