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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条件?还是期间?(三)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4日|分类:经济仲裁 |859人看过


期限与条件都属于当事人对意思表示效力额外附加的限制,构成意思表示理论的一部分,都是以将来的事实为内容,其主要区别就在于条件是针对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是确定会发生的事实。[3]自罗马法已降,关于期间与期限的区别,有四大原则以为区别:(1)时期确定,到来亦确定,为期间,比如“2021年10月1日”。(2)时期确定,到来与否不确定,为条件,比如“待某某成年时,我送给他一辆车”。(3)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间(而且是不确定期间)。(4)到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据此推理,“开发商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发放贷款之日起至房产办妥抵押登记之日止”、“当借款人将他项权证交予银行之日,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责任解除”这类事实当属于“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的情形,应当为条件,而不是保证期限。


至此,我们可以推理得出,开发商出具的“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的承诺内容,应当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标准公式是:“如果……,就……”。这一公式的前半句“如果……”就是条件本身,后半句“就……”是条件成就的效果。条件类型分为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依据条件的不同效果而划分。标准公式可变换以下四种情形表述,其条件分类如下:


(1)“如果……,就……”(肯定条件,延缓条件);

(2)“如果……,就不……”(肯定条件,解除条件);

(3)“如果不……,就……”(否定条件,延缓条件);

(4)“如果不……,就不……”(否定条件,解除条件)


在本案中,“开发商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发放贷款之日起至房产办妥抵押登记之日止”、“当借款人将他项权证交予银行之日,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责任解除”这类事实当按照公式理解就是:”如果当借款人将他项权证交予银行,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就解除”。明显,“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条款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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