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担保的效力问题,主流理论观点和裁判见解的主要分歧在于《公司法》第 16 条是效力性强制规定抑或管理性强制规定,进而判断债权人是否负有审查义务、负有何种性质的审查义务以及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但它们仅以《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为逻辑起点,而未能依第2款的内在逻辑区分公司关联担保与公司非关联担保的不同类型及其子类型,导致结论以偏概全。
综合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尤其是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可以发现,《公司法》第16条第 2款和第3款是最低限度程序性强制规定,并未全面实体性禁止公司关联担保,而在效力评价过程中,对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内部决议行为与外部合同行为应“内外有别”。
基于类型化的研究表明,《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关联担保其实持禁止态度。即使一人公司的章程对于关联担保有所规定也于事无补,一人公司因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16条规定,故当事人为此订立的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若允许一人公司关联担保,则容易使其沦为股东牟利的工具,而法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及其他债权保障措施等救济机制均有缺陷,会导致以牺牲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为代价而片面维护一人公司股东及其债权人利益之不良结果。
对于上市公司,实际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关联担保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私法效果。公司内部作出的担保决议与公司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不得一体化处理,而须“内外有别”,分别确定其效力。我国《民法典》第61条第3款规定: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该条款即采纳了“内外有别”的立法策略。在内部,除了上述案件中出现的公司担保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公司担保决议的效力瑕疵状态还包括无效或可撤销。需注意的是,公司决议不成立不属于公司决议效力的瑕疵,因为公司决议是否成立为法律事实判断问题,但公司决议是否具有瑕疵则为法律价值判断问题。而在外部,依据《民法典》第85条规定,即使人民法院应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之请求撤销了公司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6条也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此即体现了保护交易安全的商事外观主义法理。基于债权人主观上的善意和商事外观主义原理,适用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制度,担保合同的效力亦得为有效。
对于担保公司,认可担保公司关联担保的能力,可以促进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依据我国《担保公司管理条例》第16条和第17条第2款,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且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这一系列的额度限制、时间限制及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了担保公司关联担保的程序正义,可以有效防范不公正的关联担保,而因担保公司关联担保致使严重危及担保公司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之概率,亦将大幅降低。显然,禁止担保公司关联担保的立法意图并不合适,也注定难以取得良好效果。《担保公司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逾越了《公司法》第16条的一般法理,实为过犹不及,故笔者建议删除该条款。
故而,在解释论意义上,《公司担保解释稿亟需完善之处在于: (一) 针对一人公司关联担保,《公司担保解释稿》第8条细分为对股东的关联担保和对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担保,其第1款坚持了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绝对无效的立场,而其第2款增加了“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系为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主观恶意要件。此种规定并不妥当,对一人公司关联担保并无进一步类型化且差异化处理之必要。(二) 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公司担保解释稿》第5条第2款后段以“除书”的形式作了简单规定,但由于该条款前段所构建的非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相关法律事实根本不可能存在,致使《公司担保解释稿》第5条毫无实用价值。因为,无论非上市公司抑或上市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符合《公司法》第16条第2款是适用该条第3款的前提和基础; 既然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第16条第 2款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则《公司担保解释稿第5条第2款前段第2句及第3句之中所谓的回避表决、表决权过半数皆为无稽之谈。(三) 至于担保公司关联担保,《公司担保解释稿》第12条第1款规定“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开展的担保业务……不适用本解释”; 而其第2款旋即改变立场,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依法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适用本解释”,这前后之间明显存在逻辑矛盾。因为,融资担保公司恰恰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专门性公司,而对其所提供的关联担保应持许可态度。
(参见曾大鹏:《公司关联担保三大类型的效力解释》,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