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网

武汉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张梅律师,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注劳动纠纷案件,工伤赔偿等

IP属地:湖北
张梅律师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公司法
张梅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xurui@zunerguang.com 00:00-23:59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主攻方向:工伤赔偿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5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5409549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财产保全费用承担

2020-11-26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630人看过举报


【案情】

  张某结欠李某7万元借款未还,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避免张某采取转移财产等行为,李某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过程中,李某花费了600元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李某购买保函的费用应由被告张某负担,正是因为张某的违约才致使李某起诉,故保函的费用应由被告负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李某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提供房屋、银行存款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现要求被告支付保函的费用加重了被告负担,且保函的费用并不属于案件受理费,故该笔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本案中,原告可以采取其他的诸如提供房屋、保证人、银行存款等灵活性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其自行购买保函是其个人行为,应由其本人承担保函费用。另外,购买保函并不属于案件受理费用之列。

  综上,因财产保全购买保函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财产保全费应由被告负担。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5409549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37555

  • 昨日访问量

    114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梅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