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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2020-10-23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 |508人看过举报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非公知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2)具有商业价值。这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有关信息应当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 人带来竞争优势。

(3)保密性。这要求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应当采取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 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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