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拒赔的案件屡屡发生。常见的改变车辆性质有: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如:私家车开滴滴);将家用车辆租赁给他人使用等。那么关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针对该问题也做了相关的规定,具体为“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保险公司能够拒赔的前提是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等未通知保险公司且因为改变后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因此,判断保险公司能否拒赔的核心点有两个,一是车辆是否有改变使用性质?二是危险程度是否有显著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