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单位请假摔伤,属于工伤吗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甲系原告职工,任职注塑科操作员,2011年7月26日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甲某表示自己于2011年5月10日8点多的时候回到了厂里请假,结果去到厂里之后从一楼一直找到了四楼都没有找到公司领班的,然后自己再返回到三楼去找领班的时候就从三楼掉到一楼受伤。
原告称甲于2011年5月10日回公司并非基于请假目的的事实。证据证明,原告已在2011年5月9日通知甲第二天停电不用上班的事实,所以甲称第二天回公司补请假的理由不予成立。另外,领班宋世恒在当天并未接到甲的请假申请,甲及其领班工作的车间也并非在四楼而在一楼,所以甲如需请假是无须爬上四楼的。故甲在2011年5月10日回公司请假是无理由无事实的。
案件争议焦点为甲(补)请假属何行为。员工须履行工作职责内容范围除常规性主要工作以外,还应当包括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会议等各种活动以及遵守和执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含请假)等。该武汉劳动案中甲(补)请假的情形是属于遵守和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这些也是属于在单位里面进行履行其工作职责的内容之中的范畴,亦是其工作延伸组成部分,其因此在单位里面受到意外或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我是武汉律师——张律师,有工伤劳动纠纷的可与我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