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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债务的利息方面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225人看过


武汉债务的利息方面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王某为实业公司向李某借款1000万元提供一般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后实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该武汉债务案中李某未申报债权,而是诉请王某承担保证责任。该武汉债务案中关于保证责任范围是否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利息成为争议焦点。

自法院裁定受理实业公司破产申请时起,该武汉债务案中李某对实业公司的债权应停止计息,但这并不妨碍李某就其全部利息向保证人王某主张保证责任。即主债务人破产,保证债权并不停止计息。

该武汉债务案中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就其承担的破产申请受理之前的利息向实业公司申报债权,主张追偿,但不得就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利息向实业公司追偿。

武汉债务律师:自法院裁定受理主债务人破产申请时起,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应停止计息,但这并不妨碍债权人就其全部利息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我是武汉律师——张律师,有债务方面的疑问可与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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