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转移关系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2014年,董某出借1100万元给张某,次年李某向董某出具借条并附注说明:此笔李某借张某1100万元,由李某直接还款给董某。2017年,董某诉请李某归还借款1100万元及利息,李某以张某对其不享有1100万元到期债权为由抗辩。
结合本武汉债务案实际,即须在张某负有向董某履行还款义务情况下,张某经董某同意,与李某达成由李某代替张某承担对董某债务的合意。而从本武汉债务案查明事实来看,董某就其对张某享有1100万元债权提供了借据、银行流水单,其内容显示董某向张某转款金额已超过1100万元。而后在李某向董某出具案涉借条时,经张某当场确认其与董某二人之间债权金额,以上的证据已经十分充足的能够证明确定数额即1100万元的债权。本武汉债务案中李某向董某出具案涉借条并标注,能说明张某已就债务转移与李某达成一致意见。
债务转移关系中新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来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新债务人替代原债务人之后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权,亦享有债务转移协议约定的抗辩权。本武汉债务案中,李某以张某对其不享有到期债权为由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决李某返还董某借款1100万元及利息。
我是武汉律师——张律师,有什么债务纠纷可与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