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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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辽宁科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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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吕倩律师|时间:2017年03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4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倩,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

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吕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200481日起至今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小区XXXX楼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依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201251日之前,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1元;同年51日至今,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1.30元,车库清洁费0.5元/平/月,电梯费4元/人/月,每年11日收取当年物业服务费,如未按期交纳,则按每天2-3元标准收取滞纳金。被告系案涉小区房屋业主,房屋面积XXX平方米,乘电梯人数为2人,自201211日至20141231日,被告共计拖欠物业费6468元,电梯费28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6468元、电梯费288元,逾期交费的滞纳金2738元。

被告未予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与案涉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x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合法,应为有效。被告作为小区业主,未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业务委员会做出的民事行为,该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对被告房屋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应当依约交纳201211日至判决书做出之日的物业服务费6200元、电梯费276元,合计6476元。被告拖欠原告201211日以来物业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因物业费按年度交纳,故计算被告滞纳金的时间应从201311日开始计算,共计1967元(逾期自201311日计算至2013630日滞纳金为362元,逾期之日每日2×181天、201371日至20141217日滞纳金为1605元,逾期之日每日3×535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电梯费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关于被告将欠付的物业费交至1231日的诉讼请求,因该物业费并未发生,故该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被告应支付车库清洁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无据证明车库所有权为被告,故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xxx给付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6200元、电梯使用费276元、滞纳金1967元,合计8443元;

二、驳回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XX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XXX(代)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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