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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法186条追究“伪慈善”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苏勇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691人看过

    http://www.lzxfsuyong.cn/lswj/48673/

  近日,博弈在线(http://www.000219.com/show-204-1782947-0.html)报道,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后池新愚公希望小学爱心拍卖会上,一家单位将写有20万现金支票的模型送交校领导手中,但事后学校只收到了2000元,并被告知前面的支票是道具。首先,假定这个消息属实。而更多的人是希望通过道德的方式予以谴责,其实,律师认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

  在法律层面,合同行为分为实践型与诺成型两种。实践型的合同一般是指必须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才能确定应当履行的内容,即合同有效的组成部分由实际履行内容确定;诺成型是指一旦承诺,必须按承诺的内容履行,即合同有效的组成部分完全按照先前承诺的内容决定。

  捐款是一种赠与的合同行为,赠与一般是单方的,故在实践中更多是以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也就是说,现实中的赠与以实际赠与的内容确定。但是,公益性质的、公证的赠与是诺成的,即应当按承诺的内容确定赠予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86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回到事件本身,在媒体报道、在众多观众的注视下,某单位将印有“20万元”的支票道具出示,已经完成了“诺成”的捐款或赠与行为,其后期必须足额支付赠与或捐助的款项。其支付2000元,只是其赠与的一小部分,剩下的198000元,应当继续并足额支付。故受捐助学校应当尽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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