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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归尘,土归土——浅谈于欢案与许霆案若隐若现之联系

发布者:苏勇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3日|分类:人身损害 |585人看过

   

   于欢以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结局在沸沸扬扬的网络讨论中尘归尘,土归土了。鉴于案件已决,苏律师认为可以畅所欲言了。此时苏律师联想起若干年前的许霆案。许霆因自动取款机故障,取了若干多的钱,最后被认定盗窃罪成立,一审被判无期,二审改判五年。

   这两个五年似乎有点巧合。

   同样是有争议的案件,同样是界于“罪与非罪”之间,其引起的网络讨论也是同样地激烈。

   法律尤其是刑法,是一种评判,其最基础的标准是社会危害性。许霆在面对自动取款机故障时,多取了钱,其发生机率之低,其危害性之评判,确实比较难以把握。于欢面对一帮人的纠缠,愤而击杀,是否为正当防卫,有一定争议,其危害性也是存在的。

   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一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是比较重的罪了,五年是一个比较居中的刑期,比较中庸。判了五年,可能会平衡各方面的压力,类似于民事调解的效果。而在有些语境之下,平衡或者调解却是在妥协的基础之上,曾有学者对其诟病。通俗说,妥协基础上的平衡或者调解是对正义的亵渎,是没有正确实现公平的结果。

   法律以追求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法律眼中的事实是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其与客观事实之间的不同不容忽视,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说,法律可以追求到的公平正义也是受到局限的。中国古代以“刑讯”来追求案件真相,有时的确是无奈之举。因为老百姓更关注的是客观事实,更希望“客观事实”通过“犯人”(有罪推定)的口,变成法律事实。

   从这个角度上说,平衡也许是另一种选择。法院认可于欢防卫过当,但造成了死亡与重伤的后果,如果判决十年,也并非是错误的,但因为这样的“平衡”,判了五年,这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公诉机关的强大,辩方的巨大努力,都是力量的博弈,但网络上的演绎却是凭添笑料(以“孝道”与“情色”来引起关注),不了解案情的“评论”都应受到置疑。其实司法更需要远离喧嚣,唯此,法官才能接受客观的“内心确认”,才能实现或者无限接近“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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