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勇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侵权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从辱母杀人案谈正当防卫

发布者:苏勇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627人看过

  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的辱母杀人案,昨天二审开庭,我们发现检方强调了犯罪嫌疑人“防卫过当”,而辩护人坚信“正当防卫”。此案是非曲折,我们坚信法院通过对证据材料、控辩双方的观点综合评判,会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故不谈案件,现只就正当防卫这一问题,稍作论述。

  正当防卫,是指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正当防卫的时间是不法侵害之时;

  举个例子,张三被李四打成重伤,张三康复后邀几个小伙伴,又把李四打了,后面打李四的行为很显然就不是正当防卫,而且是典型的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曾经有这一个案例,某人晚上被人持刀抢劫且损失财物若干,后其驾车离开时,突然发现抢劫他的人正在前面奔跑,然后其加速将抢劫他的人撞倒。这就遇到了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从抢劫这个行为本身来说,其实可以认为犯罪已经完成,那么后面他的奔跑行为如何定性,确实有分歧,有的观点认为他的奔跑是犯罪行为的延续——离开作案现场,有的观点认为他的奔跑与正常人的奔跑一样,与犯罪行为无关。第一种观点会认定受害人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而第二种观点会让受害人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非交通肇事)。从理论上说,因为驾车撞人的行为也是非常危险的,故一般更偏向于第二种观点,但考虑到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性很大,对个人危害性更大,而其奔跑的时间又非常接近抢劫行为的时间,故实践中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无论如何,遇到不法侵害,事后的暴力行为是不提倡甚至受反对的。在刑法理论上有个词来定义这种行为,叫“事后防卫”,这其实是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造成一定后果,要根据其情节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有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正在凶狠地实施暴力犯罪,而其亲属也在旁边,受害人的亲属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太凶残,不好对付,然后对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进行“防卫”,这很显然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身,当然防卫者不限于受害人本人

  再者,正当防卫不能进过必要限度。

  法律讲求公平正义,故如果不法侵害人只是非常轻微的犯罪行为,受害人就不可以使用足以让侵害人受重伤乃至失去生命的方式进行防卫。通俗点说,别人只不过用手打了你,结果可能是受轻伤,你同时不应用刀去砍对方,足以让其重伤甚至丧命。如上的“辱母杀人案”提到了“防卫过当”,也就是本是正当防卫时,但防卫的手段与结果超过了必要限度,这种情况下,一般是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法律对于恶性的犯罪行为,比如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的危害人身安全的罪行,一般认为可以无限防卫。

  最后,再提其他几种与正当防卫相关的行为。

  “事前防卫”,也就是不法行为还未进行的“防卫”行为,类似于“先下手为强”思路进行的行为。其实就算不法行为可能会发生,但也不可以认定“事前防卫”是合法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换句话说,“事前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挑唆防卫”,是指“防卫”人在了解对方控制力较差、易怒的情况下,用言语或者其他方式挑唆对方,让对方实施暴力行为,而后“防卫”的一种情况。这样的行为同样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假想防卫”,针对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而误以为发生侵害而作出的“防卫”行为。举例说明,某女晚上路过一个黑暗的街区,先感觉后面有脚步声,后有人加快脚步追上了她,结果她飞起一脚将后面的人踢倒,造成后面的人轻伤。其实后面的人也只不过是路过,走得快也是赶时间而已。很显然,在这样的过程中,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但某女却实施了“防卫”行为,这就是典型的“假想防卫”。在具体的案件中,要综合分析,如果发生此事件的地点,治安状况比较差,或者经常发生一些针对行人的刑事案件,那一般认为这是一个意外事件,某女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而如果不是如上所述的情况,而是某女平时就有暴力倾向,而且认可现场情况不足以认定存在“不法侵害”,某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很难认定,因为在于其是一种“私力救济”,其度非常难以把控,而其损害结果如果过大,且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私力救济,其对社会的稳定是一定负作用的。(苏勇律师原创,转载署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