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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赵黎平之死谈数罪并罚

发布者:苏勇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602人看过

    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赵黎平被执行了死刑,其被判死刑的重要原因是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而得。

   我们在媒体中常可见到“数罪并罚”这样的词,其法律意义在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不只一个罪名,但在有的时候,虽然犯罪行为可能涉嫌多个罪名时,却只认定了一个罪名。这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非常有意思的现象,现举例说明:

  张三盗窃,被被害人李四发现,张三就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结果李四被打死。张三在这样的一个犯罪过程中,可能涉嫌到的罪名有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张三在盗窃行为过程中被发现并对受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罪,而将被害人打伤甚至打死,完全可以包括在抢劫罪中一并论处。

 但如果是张三盗窃后,第二天在路上遇到李四,因故仇对其殴打,并致其死亡。张三可能就涉嫌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涉嫌盗窃罪、故意杀人罪。

  “数罪并罚”在量刑中也是非常考究的,一般是“吸收”、“累加”、“并减”。比如,一个罪名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外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那么“死刑”就会吸收后面的有期徒刑,直接适用死刑即可;而累加往往是在附加刑适用上面,比如一个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另外一个罪名判处罚金,合并之后,就适用有期徒刑与罚金并罚。“并减”一般适用于多个罪名均为有期徒刑的情况,比如第一个罪名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第二个罪名被判三年,第三个被判四年,合并之后一般要小于十二年,可能适用十年有期徒刑,九年有期徒刑等。“并减”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以及被发现犯罪的情况分为“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比较复杂,不再赘述。

 根据网上的相关资料,赵黎平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比较恶劣,基本上可以判处“死刑”,而后面的罪行判处的刑罚可以被“死刑”吸收。死刑分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立即执行一般适用“罪大恶极”之人,根据相关材料,法庭应当认定赵黎平的确达到了“罪大恶极”之程度。“刑不上大夫”,在文明社会应当是不会存在的,故遵守法律,远离犯罪,才是为官做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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