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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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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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是否可以将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发布者:陈海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2315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拆迁当事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有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位置用途特定的安置房的,拆迁人不得将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被拆迁人有权优先取得该安置房,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屋属特别债权,优于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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